華僑及外國人從事轉換公司債所衍生之選擇權交易限額
公告事項:轉知「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外國 專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從事本中心「櫃檯買賣證券商從事轉 換公司債資產交換交易作業要點」規範之轉換公司債所衍生之選擇權交易 ,惟所從事選擇權契約所需權利金,與其投資貨幣市場工具等之總額,併 計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餘額之百分之三十,請查照。依 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台財證八字第○九二 ○○○○七八一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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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