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標的股票亦為該結構型商品之選擇權標的股票時, 得排除自營部門不得另外自行買進賣出同一標的股票之限制
主 旨:轉知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結構型商品交易時,如因其所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標的股票亦為該結構型商品之選擇權標的股票時,得排除自營部門不 得另外自行買進賣出同一標的股票之限制,請 查照。依 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二 ○一三四○六五號函。說 明:證券商因發行認購 (售) 權證避險需要而持有所發行認購 (售) 權證標的 股票之數額限制,仍應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六月十二 日 (八六) 台財證 (二) 第○三二九四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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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