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一)字第 002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2 月 1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 (077.01.29)
  • 要  旨:
    股票發行溢價資本公積轉增資之補充規定

    主 旨:茲補充本會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78)台財證(一)第○一二七三號函對公
    開發行公司以現金增資溢價發行之資本公積轉增資撥充資本之有關規定如
    說明。
    說 明:一 公開發行公司不得於現金增資年度即將該增資溢價發行之資本公積提
    出撥充資本,上開「現金增資年度」之認定,應以經濟部核准變更登
    記日期為準。
    二 復每次申請或申報轉增資之金額,須依最近年度稅前純益或營業利益
    占年度決算實收資本額之比例,而有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及每次溢價
    發行資本公積一定比率之各層次限制。前項撥充資本限額之計算,應
    以現金溢價增資年度為準,分年分次計算 (參照土地增值或資產重估
    增值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之計算方式辦理) 。
    三 本會七十八年七月十二(78)台財證(一)第○一四一九號函附件「本次
    溢價發行新股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預估計畫表」修正格式如附件,請
    於提出申報或申請以溢價發行股份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時,依規定格
    式編製,並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19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