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年股東常會後十五日內檢附年報併同股東會議事錄 送會備查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卅六條及第卅八條規定辦理。 二 各公開發行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編製 之年報,應於股東常會後十五日內併同議事錄送會備查,並抄送台灣 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證券市場發展基金會。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112 頁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3 月 2 日 (90)台財證(一)字第 000536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