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014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要  旨:
    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或變更營業場所應檢附「場所記置圖」

    主 旨:各證券商於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或於變更 (包括增設) 營業場所換發許可證
    照時,除法定應備之書件外,須另檢附「場所配置圖」。
    說 明:一 依內政部八十年五月四日台(80)內營字第九一四四九四號函送「關於
    建築物設置證券交易場所審查標準」會商紀錄辦理。
    二 證券商所檢附之「場所配置圖」應標示「營業廳」、「款券收付處」
    、「開戶處」及「資訊閱覽室」「其他辦公室」等所在之位置,如分
    屬不同樓層者,並應分層標示。
    三 屬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之證券商,如:證券經紀商與自營商、證券
    經紀商與承銷商或綜合經營三種證券業務等,均應分別標示所在之位
    置及樓層,以便於證券商許可證照中載明及審核。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1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