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於限期內領取之股票應送存保管
主 旨:證券商於接受客戶以自行保管方式買進有價證券辦理交割時,應確實將買 進報告書第一、二、聯交付委託人,並憑第二聯於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領 取股票 (不得以第一聯代替) ,未於限期內領取者,並應依「證券商管理 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送存保管。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7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