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017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要  旨: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確實建立徵信資料

    主    旨: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
              條之規定建立徵信資料、確實評估客戶投資能力,不得接受客戶逾越其投
              資能力之委託買賣。如有徵信不實或違反上開規定致發生客戶重大違約之
              情事者,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從重議處。
    說    明:一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二十款規定辦理。
              二  證券商受託買賣應確實依業務章則所訂受託買賣管理之權責辦理。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5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