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確實建立徵信資料
主 旨: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 條之規定建立徵信資料、確實評估客戶投資能力,不得接受客戶逾越其投 資能力之委託買賣。如有徵信不實或違反上開規定致發生客戶重大違約之 情事者,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從重議處。說 明:一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二十款規定辦理。 二 證券商受託買賣應確實依業務章則所訂受託買賣管理之權責辦理。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5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