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 (增) 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 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以下簡稱公司內部人) 「持股變動」及「質權 設定及解除」申報書格式三種 (二十五~一、二、三) 各乙份,請貴公司 自申報七十九年十一月份「內部人持股變動表」時起,併同將「內部人質 權設定及解除」情形,詳實彙總報會。 說 明:一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 請將公司內部人持股變動申報書 (格式二十五~一) 及股權變動表 ( 申報書格式二十五~二附表一) 中之「本月份增加股數」一欄,增列 區分為「集中.櫃檯市場買進」及「其他原因取得」;而「本月份減 少股數」一欄,增列區分為「集中.櫃檯市場賣出」及「其他原因轉 讓」,以資區別;並將股權變動表中「股東名簿登記股數」一欄,予 以簡化刪除。」 三 併請參據公司實收資本額,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 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所定之成數,於股權變動表 (附表一) 中核算 全體董事、監察人是否符合法定最低持股成數。 四 公司內部人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 定,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之後五日內將出質情形,向本 會申報並公告;質權解除者亦同 (申報書格式仍沿用既有格式) 。此 外,另請貴公司按月於十五日前將上月公司全體內部人「質權設定及 解除登記」之情形彙總申報 (申報書格式二十五~二之附表二) ,連 同公司內部人股權變動表(附表一) 一併報會。 五 公司內部人之「股權」、「質權設定及解除登記」均未發生變動之月 份,仍沿往例,得以簡便行文表 (格式二十五~三) 於前項法定期限 之前向本會申報。 六 其他與製表有關之應注意事項,請參考各該申報書表之附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