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182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6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要  旨: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資產總額之認定
    

    說    明:二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所稱本身資產總額,係指資產負債表所列資
                  產總額扣除受託買賣借項後之餘額 (有關科目詳見「證券商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第三十六條) 。並以會計科目月計表所列相關金額計算之
                  。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3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010056915 號函,自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