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上市股票經設定質權背書,未解除設質背書前,不得在市場流通
說 明:一 記名上市股票上有質權設定之背書,顯示該股票上有質權之負擔,為 免善意第三人於受讓後權益受損,在證券交易市場上,不宜使有設質 背書之上市股票流通。而質權人為自行出賣設質之上市股票,而為設 質背書之解除,則原設質之上市股票即除去質權負擔,其出賣應合於 背書連續之要件。在出質前,股票上之被背書人既為出質人,即應由 出質人於解除設質背書後之次欄,再為出讓背書始為相當,如由質權 人為背書,則背書即不相連續。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586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