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294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1 月 0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要  旨:
    證券商於國外證券市場買賣小龍債券之規定

    說 明:二 已在Euroclear或Cedel國際性交割結算公司開戶,並獲准經營小龍債
    券自行買賣業務之證券自營商,得在國外證券市場買賣小龍債券。
    三 證券商在國外證券市場買賣小龍債券之對象,以已在Euroclear或Ced
    el國際性交割結算公司開戶。並經營歐洲債券 (Euro Bond)
    買賣之專
    業機構和機構投資者為限。
    四 證券商在國外證券市場買賣小龍債券,以店頭市場交易為限。並應將
    其交易對象之基本資料留存備查。
    五 證券商在國外證券市場買賣小龍債券之結算交割方式,以透過 Euroc
    lear或 Cedel國際性交割結算公司之系統辦理。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2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