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420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1 月 2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要  旨:
    可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領取股票之情事

    主 旨:投資人買進有價證券以現金交割或以款項劃撥於確定其已完成劃撥轉帳,
    除符合說明二所列條件者,可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領取股票外,均應確
    實依照本會七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79)台財證(二)第一六七八號函規定辦
    理。
    說 明:二 投資人以現金交割或以款項劃撥交割於確定款項已完成劃撥轉帳者,
    如符合左列情事,可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領取股票:
    (一)遇有價證券除權 (息) 之最後過戶日,需領取股票自行辦理過戶手續
    者。
    (二)投資人欲以買進之現股抵繳融券保證金或融資、融券應補繳之差額者

    三 關於前項(一)除權 (息) 過戶事宜,應盡力輔導投資人利用集中保管
    作業,並於遇有價證券除權 (息) 之最後過戶日,先行洽妥客戶繳交
    有關文件代其辦理過戶手續。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7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