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存託憑證存託機構之國內代理人在證券經紀商開戶之規定
說 明:二 開戶名稱及「委託買賣證券開戶契約」之簽訂,應依本會八十一年七 月七日(81)台財證(三)第一四一五九號函及上市發行公司參與發行海 外存託憑證審核要點第十九點規定辦理。 三 開戶所需文件: (一)存託契約約定事項影本。 (二)本會核准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函影本。 (三)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之扣繳單位 (變更) 登記申請書影本。 (四)國內存託機構代理人授權書影本。 (五)國內存託機構代理人及其代表人公司執照,身分證影本。 (六)保管契約約定事項影本。 四 該帳戶一律只准賣出不准買入。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5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19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