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人在臺募集資金赴外投資所訂立投資契約係屬有價證券
說 明:二 華僑或外國人在臺募集資金赴外投資所訂立之投資契約,與發行各類 有價證券並無二致,投資人皆係給付資金而取得憑證,係屬證券交易 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其募集發行應經本會核准始得為之。又其募集 資金之行為,如係募集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則涉從事證券交易 法第十八條之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規定之業務範圍,亦應 經本會核准。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