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於委託買賣成交後非由其本人辦理交割之規定
說 明:二 委託人於委託買賣成交後,非由其本人辦理交割者,於由他人簽章交 割憑單時,應於每次交割時逐次書立委託書,以為佐證。惟如於辦理 開戶契約時,即已檢附委託書,註明嗣後授權同一代理人代為委託買 賣有價證券、代辦交割及為一切必要行為者,則該代理人得於辦理交 割時出示該委託書以憑辦理,並於交割憑單上予以註記,以資證明。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8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