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辦 理。 公告事項:一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應具備左列資格條件: (一)銀行 1 總資產於自由世界銀行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者。 2 持有證券資產總金額在三億美元以上。 (二)保險公司 1 經營保險業務達十年以上。 2 持有證券資產總金額在五億美元以上。 (三)基金管理機構 1 基金管理機構成立滿五年。 2 經理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總金額在五億美元以上。 二 每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最高限額訂為五千萬美元 ,最低限額訂為五百萬美元。但因特殊情形經本會許可者,不受前述 最高限額之限制。 三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經許可直接投資國內證券投資資金匯入並結售之期 限,訂為自本會許可日起三個月內 (註:八十年十一月一日(80)台財 證(四)第○二七一二八號函修正為六個月內) 。未於限期匯入並結售 之部分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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