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商包銷之報酬或代銷之手續費最高標準
主 旨:茲訂定「證券承銷商包銷之報酬或代銷之手續費最高標準」。說 明:一 依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 證券承銷商包銷之報酬或代銷之手續費,由承銷商與發行公司議定之 。但包銷之報酬最高不得超過包銷有價證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五。代銷 之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代銷有價證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二。 除前項規定之包銷報酬或代銷手續費外,證券承銷商不得另以其他名 義收取費用。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117 頁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2 月 6 日金 管證二字第 0930005837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