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三)字第 096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12 月 3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82 條 (077.01.29)
  • 要  旨:
    證券承銷商包銷之報酬或代銷之手續費最高標準
    

    主    旨:茲訂定「證券承銷商包銷之報酬或代銷之手續費最高標準」。
    說    明:一  依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  證券承銷商包銷之報酬或代銷之手續費,由承銷商與發行公司議定之
                  。但包銷之報酬最高不得超過包銷有價證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五。代銷
                  之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代銷有價證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二。
                  除前項規定之包銷報酬或代銷手續費外,證券承銷商不得另以其他名
                  義收取費用。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117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2 月 6  日金
      管證二字第 0930005837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