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訂定受讓特定人之條件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 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之方式向特定人轉讓其持股者,應按附件之申報書格式向本會申報 ;其受讓特定人之條件規定如左: (一)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者,其受讓特定人限定為對公司財務、業務有充分了解,具有資 力,且非應公開招募而認購者。 (二)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已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其受讓特定人限 定為證券自營商及以同一價格受讓之該發行股票公司全體員、工。 (三)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者,其受讓特定人限定為 以同一價格受讓之該發行股票公司全體員、工及華僑或外國人經依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報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 准轉讓予其他華僑或外國人者。 (四) 公開發行公司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移轉股權者,其受讓特 定人除適用前三款外,並包括該條例第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七條所 訂之特定對象。 二 本會七十七年三月十一日(77)台財證(二)第○○二三一號函說明三及 本會七十九年九月十三日(79)台財證(二)第一二六三五號函停止適用 。 三 檢附公司內部人持股轉讓申報書格式乙種。 四 兼復經濟部八十二年六月十日經(八二)國營○八五九四一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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