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客戶融資之總金額,自即日起調整 為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對客戶融券之總金額,調整為不得超 過其淨值百分之七十五
主 旨: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客戶融資之總金額,自即日起調整 為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對客戶融券之總金額,調整為不得超 過其淨值百分之七十五,請查照。說 明:依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辦理。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