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四)字第 544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4 月 14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6 條 (079.12.28)
  • 要  旨: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更換保管銀行之作業規定

    說    明:一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變更保管機構,應檢具左列資料,報經本會備
                  查後,始得為之。
              (一)變更保管機構之原因。
              (二)新保管契約副本。
              (三)原保管契約終止協議書副本。
              (四)變更保管機構處理流程 (包括變更基準日及保管資產之移轉方式等)
                  。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1042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