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更換保管銀行之作業規定
說 明:一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變更保管機構,應檢具左列資料,報經本會備 查後,始得為之。 (一)變更保管機構之原因。 (二)新保管契約副本。 (三)原保管契約終止協議書副本。 (四)變更保管機構處理流程 (包括變更基準日及保管資產之移轉方式等) 。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1042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