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廢 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639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6 月 28 日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2、25、25-1、28-2、36、43-6 條 (091.06.12) |
要 旨: |
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公告申報事項,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應向本
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
全文內容:一 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之六、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七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變更應注意 事項」、「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公開發行 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 理要點」、「上市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公開發行公司 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處理要點」、「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及第五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開發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購買不 動產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應注意事 項」、「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合併或分割應注意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 委託書規則」第四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 事項準則」、「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 則」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應公告或申 報之事項,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 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二 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前項應公告申報事項,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交所) 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所訂「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 注意事項」之作業規範辦理。 三 目前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為「公開資訊觀測站」 (網址:http: //sii.tse.com.tw/)。 四 為維護傳輸資料之安全及正確性,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應取得網路認 證。 五 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 (請) 案件所 附之公開說明書、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或公開招募說明書之電子檔案 ,應上傳至前揭本會指定網站,並取得由證交所核發之「上傳檔案核 可通知單」。 六 公開發行公司已依前揭規定完成公告申報後,除下列項目外,無須再 辦理書面申報及抄送相關單位: (一) 須向本會辦理書面申報項目: 1 庫藏股申報作業:包括申請庫藏股買回基本資料申報作業、申請 庫藏股買回達一定標準申報作業、期間屆滿及辦理銷除/轉讓申 報。 2 財務報告 (包括年度、半年度及第一、三季) 及財務預測。 (二) 書面抄送相關單位之項目及抄送單位: 1 財務報告 (包括年度、半年度及第一、三季) 及財務預測:抄送 證交所、櫃買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 會 (以下簡稱證基會) 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 券商公會) 。 2 股東會議手冊:抄送證基會。 3 年報:抄送證交所、櫃買中心、證基會及券商公會。 4 公開說明書:抄送證交所、櫃買中心、證基會及券商公會。 七 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 (八七) 台財證 (一) 第九九四一一 –一號及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九一) 台財證 (一) 字第一○一六五 二號公告,自本案實施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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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19 期 3786-3788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7 年 12 月 24 日
(87)台財證(一)字第 99411-1 號公告,自本案實施日起不予適用
。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2 月 19 日
(91)台財證(一)字第 101652 號公告,自本案實施日起不予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12 月 8 日金
管證發字第 0990041685 號令,自即日廢止。
4.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