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49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3-8 條 (091.06.12)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發字第 11203832202 號
  • 要  旨:
    有關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進行
    私募規定
    

    全文內容: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進行私募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自該私募交換公司債交付日
              起滿三年後始得行使交換權。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31 期 5108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9  月 12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1203832202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