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上市公司進行分割之相關規定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律師九十一年八月七日九一-二七二六號函。 二 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如未涉及發行新股或減少資本 ,自毋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增減資 事宜。 三 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應依「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 票公司合併或分割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於董事會通過後即公開揭露 上開應注意事項規範之資訊內容,毋須再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要點」規定另行辦理資訊公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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