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非公開發行公司擬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將其獨立營運之部門分割讓與一 新設公司,關於該新設公司辦理首次公開發行應檢附相關書件疑義乙案, 本會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事務所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勤眾 (高) 九二○○○九二號函。 二 有關公司依分割而新設公司,其辦理首次公開發行應檢附最近三個月 內會計師對於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有效性進行專案審查之審查報 告暨財務報告等書件,按依本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規定,上揭審查報告及財務報告之主體仍應為申請辦理公開發行 之公司,尚無擴及於被分割前之公司,且不得以檢附分割前之公司最 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替代之。 三 另有關新設公司設立未滿一年會計師受託執行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內部 控制制度專案審查之審查報告涵蓋期間相關規定,請依本會九十一年 十一月十八日台財證稽字第○九一○○○五八○五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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