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轉投資國內銀行及信託業,其投資金額及相關規範, 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各證券商。 說 明:一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 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轉投資國內銀行及信託業,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證券商轉投資國內銀行及信託業之金額,分別以不得超過該證券商 實收資本額或淨值較低者之百分之十為限;持有單一銀行及信託業 股份之限制,應依「銀行法」第二十五條及「信託業設立標準」第 六條之規定辦理。 (二) 最近期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於加計轉投資銀行及信託業之金額試算後 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 (三) 證券商對外投資之總額度仍應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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