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扣減資產之扣減金額及申報書表格式規定如 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照辦。 說 明:一 依據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一○○○四一八三號函修正 發布之「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及第 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條第一項可扣減資產科目中之固定資產一項, 其為土地及建築物無設定抵押者,其扣減金額為該資產帳面金額之半 數;有設定抵押者,其扣減金額為該資產帳面金額之半數加計該資產 已擔保借款金額,並以該資產帳面金額為上限。出租資產及閒置資產 一項,扣減金額為該資產帳面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有設定抵押者, 其扣減金額為該資產帳面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加計該資產已擔保借款 金額,並以該資產帳面金額為上限。 三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之資產負債表內及表外部位風險係數及交 易對象風險相關風險係數與計算方式,應依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 比率風險係數表辦理,其規定如附表一。 四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及經本會核准免適用自有資本之管理規定之 外國證券商外,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三條規定,應每月填製證券 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其格式如附表二。 五 本會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八七) 台財證 (二) 字第○一六二六號 函及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八九) 台財證 (二) 字第○○六四二號函發 布及修正之「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於本會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八九) 台財證 (二) 字第○四三五一號令修正發布「證券商管理規 則」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七條條文時,業經停止適用,請轉知各會員 注意。 六 檢附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 (附表一) 及資本適足 明細申報表 (附表二) 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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