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投資國內期貨經理事業之投資金額及規範
主 旨: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投資國內期貨經理事業,其投資金額及規範,應依說 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各證券商。說 明:一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 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投資期貨經理事業,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轉投資期貨經理事業以一家為限,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或實 收資本孰低百分之二十,與其他經本會核准之轉投資合計仍應維持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比率之規範。 (二) 最近期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加計本項投資後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 百。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金管證券字第 0990073660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