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09101389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1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51 條 (091.06.12)
  • 要  旨:
    關於建議放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後台支援人員、推廣人員、經理人等
    兼職限制乙案

    主 旨:關於建議放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後台支援人員、推廣人員、經理人等
    兼職限制乙案,有關證券子公司部分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財政部金融局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台融局 (二) 字第○九一二○○
    ○八○三號函檢送 貴會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九一) 台濂業字第
    ○七三號函影本辦理。
    二 貴會所函詢之問題,謹回復如下:
    (一)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後台支援人員、推廣人員之兼職限制乙節:
    本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九一) 台財證 (二) 字第○○一五三九
    號函所發布之共同行銷規範,已規定本業人員符合各業別主管機關
    之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或證照者,即得兼為他業
    之業務,另本會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九一) 台財證 (二) 字第○
    ○一五四九號函已放寬證券商業務人員符合銀行及保險業主管機關
    之規定者,得從事銀行及保險業之業務,故證券商業務人員之兼職
    ,請依上揭規定辦理。
    (二)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經理人之兼職限制乙節:
    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子公司之經理人非由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任時
    ,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一條前段「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或兼為其他證券商或公開發行公司之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規定,即同一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子公
    司之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子公司之經理人。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