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09201242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0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9 條 (086.06.10)
  • 要  旨:
    證券商於執行實物申購、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得排除自營部門不得另
    外自行買進賣出同一標的股票之限制

    主    旨:證券商於執行實物申購、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如因其所發生之認購 (
              售) 權證標的股票亦為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成分股時,得排除自營部門不
              得另外自行買進賣出同一標的股票之限制,請  查照並轉知各證券商。
    說    明:一  依據  貴公司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台證上字第092010118
                  6號函辦理。
              二  證券商因發行認購 (售) 權證避險需要而持有所發行認購 (售) 權證
                  標的股票之數額限制,仍應依本會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 (八六) 台財
                  證 (二) 第○三二九四號函辦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