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於執行實物申購、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得排除自營部門不得另 外自行買進賣出同一標的股票之限制
主 旨:證券商於執行實物申購、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如因其所發生之認購 ( 售) 權證標的股票亦為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成分股時,得排除自營部門不 得另外自行買進賣出同一標的股票之限制,請 查照並轉知各證券商。說 明:一 依據 貴公司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台證上字第092010118 6號函辦理。 二 證券商因發行認購 (售) 權證避險需要而持有所發行認購 (售) 權證 標的股票之數額限制,仍應依本會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 (八六) 台財 證 (二) 第○三二九四號函辦理。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