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或其表彰股票組合之套利 等履約行為,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不得申報賣出未持有 之有價證券之限制
主 旨:證券自營商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二 規定,辦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或其表彰股票組合之 套利、避險行為,以及認購權證之履約行為等策略性交易需求而借券賣出 ,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不得申報賣出未持有之有 價證券」之限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證券商。說 明: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兼覆 貴公司九十二年 五月二十六日台證結字第○九二○四五○一八四號函。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8 月 27 日金 管證二字第 0970032830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