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證券商行使持有股票 之投票表決權方式。 二 證券商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其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 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四條第四項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行使者,得不親 自出席。 三 證券商除依前揭規定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行使證券商持有股票之投票表 決權外,對於證券商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者,其表 決權之行使,應由證券商指派國內代理人、代表人或外部人出席為之 ,證券商並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對於證券商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三十萬股者,證券商得不指 派人員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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