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09300000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0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8 條 (092.12.31)
  • 要  旨:
    證券商因經營證券及相關業務所需,得於我國之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
    款帳戶持有外幣,其額度及規範說明

    主    旨:證券商因經營證券及相關業務所需,得於我國之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
              款帳戶持有外幣,其額度及規範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  證券商持有外幣之總額度,以公司資本淨值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應
                  注意不得有影響新台幣匯率穩定之行為。
              三  本會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八七) 臺財證 (二) 第四六○四六號函
                  、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九○) 臺財證 (二) 第○○三九一六號函及九
                  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九一) 臺財證 (二) 第一一六○七二號函,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7 年 5  月 28 日
      (87)臺財證(二)字第 46046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8  月 14 日
      (90)臺財證(二)字第 003916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5  月 13 日
      (91)臺財證(二)字第 116072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4.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010008885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5.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