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商已申請兼營證券相關期貨自營業務者,其證券自營部門得以期貨交 易人身分從事國內股價指數期貨交易、國內選擇權交易(含股價指數選擇 權契約及股票選擇權契約)及國內利率期貨交易,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 員證券商。 說 明: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兼營期貨自營業務之證券商,其證券自營部門因避險需求從事旨揭期 貨與選擇權交易,其交易相關之風險控管、資訊揭露、部位限制、部 位申報、申請方式、禁止事項及違規處置事宜仍應依本會八十七年七 月十日(八七)台財證(二)第0一七六一號函及九十二年四月三十 日、十二月三十日台財證二字第0九二000一八三六號及0九二0 00五三二七號函之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 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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