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綜合證券商以自有資金投資創業投資事 業,其持有創業投資事業股份及參與經營之規範,修正如說明,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持有創業投資事業之股份,不得逾該創業投資事業已發行股份 之百分之二十五。 三、證券商投資創業投資事業除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限制外 ,證券商之負責人或受僱人不得擔任該創業投資事業所投資事業之經 理人。 四、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八九) 台財證 (二) 第○四九六五號函 說明二、 (二) ,有關證券商持有創投事業之股份限制乙節,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