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茲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核定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 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暨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私募 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為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 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二 華僑及外國人參與應募前揭私募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之資格條件 ,應依「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私募特定人範圍投資說明書內容及轉 讓限制準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暨財政部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 日台財融 (四) 字第○九一四○○○八三四號令所規定應募人之資格 條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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