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八字第 092000000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7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4、10 條 (089.11.29)
  • 要  旨: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應具備條件

    全文內容:一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外國專業投資
    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應具備左列資格條件:
    (一) 銀行業:持有證券資產總額達一億美元以上者。
    (二) 保險業:持有證券資產總額達一億美元以上者。
    (三) 基金管理公司:
    1 經理投資基金資產總額達一億美元以上者。
    2 本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轉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之基金
    管理子公司。惟其申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資金來源不得為:(1
    ) 國內資金;(2) 海外基金管理子公司之自有資金及 (3) 中國
    大陸地區來源之資金。
    (四) 證券商:
    1 一般證券商其公司淨值在五千萬美元以上者。
    2 本國證券商於海外轉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之證券子公司,或
    其再轉投資百分之百之證券公司。
    3 本國證券商直接投資百分之百之海外證券子公司,或其再轉投資
    持股百分之五十一以上之證券公司。
    (五) 其他投資機構:
    1 外國政府投資機構:資金來源全為政府所有者。
    2 退休基金。
    3 基金資產金額達一億美元之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投資信託,惟
    應以基金受託人名義附註基金名稱提出申請。
    4 信託公司:所受信託證券資產達一億美元以上者。
    5 學術或慈善機構:其章程若載明所屬內部基金得用於投資,且委
    託外部經理人操作者。
    6 其他持有證券資產總金額在一億美元以上之專業投資機構。
    二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來華投資之資格證明文件,得免依本會八十九
    年三月八日 (八九) 台財證 (八) 第○○七四五號函規定辦理驗證,
    惟申請人應具結所提供書件無虛偽不實,如違反規定願接受主管機關
    處分之聲明。
    三 境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本國證券所須檢附資格證明文件依
    照第二點之規定辦理。
    四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外國專
    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從事新台幣利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 (包括新台幣遠期利率協定、利率交換及利率選擇權等三項) ,惟
    以其持有公債、定期存款及貨幣市場工具現貨部位為限。
    五 本會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九○) 台財證 (八) 第一三二七四二號函及
    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九○) 台財證 (八) 字第○○五五○七號函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46 期 598-599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5  月 18 日
      (90)台財證(八)字第 132742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9  月 28 日
      (90)台財證(八)字第 005507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7  月 9  日
      台財證八字第 0920002839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4.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