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八字第 092000000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7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4 條 (089.11.29)
  • 要  旨:
    修正「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和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處理要點」
    第五點

    全文內容:修正「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和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處理要點」
              第五點。
              附「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和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處理要點」第
              五點條文。

    附    件: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和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處理要點第五點修
              正條文
              五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者,持有各交割
                  月份未平倉部位之期貨契約所需原始保證金、賣出選擇權契約所需原
                  始保證金與買入選擇權契約所需權利金,併入其投資貨幣市場工具等
                  之總額,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餘額之百分之三十。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46 期 594-595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