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11 月 13 日
(90)台財證(八)字第 006063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11 月 19 日
(90)台財證(八)字第 006134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11 月 26 日
(90)台財證(八)字第 006192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4.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9 月 26 日
台財證法字第 0920003936 號函,有關之附表(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5.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7 月 4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382887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6.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