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八字第 09200040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 條 (092.06.27)
  • 要  旨:
    外資不得再行開立投資分戶之配套措施
    

    主 旨:補充本會六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六三) 證管二字第一八九八號函規定如說
    明二,請 查照並轉知各證券商。
    說 明:一 本會六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六三) 證管二字第一八九八號函規定,同
    一投資人禁止在同一證券經紀商開設二個以上之交易帳戶。
    二 為配合取消「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制度後,華僑及外國人均得以受益
    所有權人名義辦理登記投資,行政院於本 (九十二) 年九月三十日修
    正通過之「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已刪除有關外國專業
    投資機構得申請開立投資分戶之規定。茲為順應實務作業之需,自即
    日起,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得因投資策略委請外部經理人操作,或內
    部投資作業使用不同交易平台,而於同一證券經紀商 (含各分公司)
    各開立一個投資交易帳戶,惟該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之代理人或代表
    人應依 貴公司「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登記作業要點」規定,登錄
    相關資料後,始得辦理;證券經紀商並應明確區分同一投資人之各個
    不同帳戶之權責,以利管理。
    三 請將前揭事項增列於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 貴公司營業細
    則中。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