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廢 台財證八字第 0920132097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0、12 條 (092.06.27) |
要 旨: |
取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有關每一外國專業投資
機構投資國內證券之限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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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 取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有關每一外國專業 投資機構投資國內證券之限額規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向本會申請許 可投資國內證券,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 一項規定取具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函,毋須申請投資額度,並自即 日起實施。 二 本規定實施前,業經許可投資國內證券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自即日 起,匯入、匯出投資資金亦不受原核准投資金額之限制。 三 本會八十六年十月八日 (八六) 台財證 (四) 第七二○一五號函有關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部分及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九○) 台財證 (八) 第一六九六八八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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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72 期 5610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6 年 10 月 8 日
(86)台財證(四)字第 72015 號函,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部分自
即日起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11 月 13 日
(90)台財證(八)字第 169688 號公告,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7 月 4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382887 號令,廢止。
4.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