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八字第 09300017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9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6 條 (092.09.30)
  •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14 條 (093.01.20)
  • 要  旨: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持有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者,不得將公司印發之委託
    書交付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
    

    主    旨: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持有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者,其表決權之行使,應依
              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除本會九十
              三年三月十二日台財證八字第0930000978號令有關依「公開發
              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四條第四項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行
              使者外,不得將公司印發之委託書交付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請  查照。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22 卷 5 期 73-7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7  月 4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382887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