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處理要點」
全文內容:修正「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處理要點」第二點。 附修正「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處理要點」第二點。附 件: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處理要點 二、基於避險需要,經核准或登記投資國內證券之華僑及外國人,就其已 持有或預期持有之國內有價證券部位,得於國內期貨市場從事國內證 券相關之期貨交易,並應遵守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及臺灣期 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範。
財政部公報 第 42 卷 2117 期 2623-2624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