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三字第 09100055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0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2、25、43-8 條 (091.06.12)
  • 要  旨: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內部人向特定人轉讓所屬公司發行之「私募股票」時
    ,該特定人之條件
    

    全文內容:一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 (以下簡稱「內部人」) ,依證券交易法第
    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特定人轉讓所屬公司發行之「私募
    股票」時,該特定人條件為符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各款情形
    之受讓人。
    二 前揭轉讓申報方式:由內部人填具申報書後 (如附件) ,依本會九十
    一年七月一日 (九一) 台財證 (三) 第○九一○○○三六五七號函規
    定送交所屬公司辦理申報。
    三 內部人持有所屬公司發行之「私募股票」異動時,亦應依同法第二十
    五條規定辦理股權申報。
    四 下列之人,亦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一) 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內部人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二) 法人董事 (監察人) 代表人、代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
    人名義持有者。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37 期 5971 -597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金
      管證三字第 0970069169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