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三字第 09201340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2 條 (091.06.12)
  • 要  旨: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依法律規定請求公司按當時
    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所涉證交法適用疑義

    主 旨:函詢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以下簡稱「大股東」)
    ,依法律規定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所涉及證券交
    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適用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所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九二-二○九八號申請書。
    二 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法律規定,異議股東得請
    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貴所函詢「大股東」依
    上述規定,由公司收買其所持有之股票,按該股權移轉方式仍屬證券
    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洽特定人轉讓之行為,故該「大
    股東」於轉讓前應依該規定辦理事前申報。
    三 至於,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將買回之股份
    轉讓予消滅公司或其他股東乙節,因該轉讓行為屬企業併購法對公司
    收買異議股東股份之特別規定,故公司依該規定轉讓收買之股份,得
    不受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