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三 十六條規定辦理申報及公告之適用範圍。 二 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者,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證券主管機關 ( 以下簡稱本會) 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決議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之年度財務報告;並應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決議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上半年度財務報告 。 三 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者,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 二項第二款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公告 ,並向本會申報: (一) 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 大影響者。 (三) 有依本條例召集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之情事者。 (四) 董事、監察人發生變動者。 (五) 未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按時配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 者。 (六) 有本條例所定應予解散事由者。 (七) 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之重要決議。 (八) 變更資產證券化計畫。 (九) 服務機構或備位服務機構無法履行其服務義務而發生變動情事。 (一○) 依本條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借入款項或將所受讓之資產出 質、讓與、互易、供擔保或為其他處分者。 (一一) 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行為,或經 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一二) 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受停止行使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權之假處分 裁定者。 (一三) 違反法令、章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或財務或業務顯著惡化,不能 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持有人利益之虞而遭主管機關處分者。 (一四) 其他足以影響特殊目的公司之營運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權益之 重大情事者。 四 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之特殊目的公司,其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 條規定辦理公告及申報,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目前本會指 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為「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ii.tse. com.tw) 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及申報 。財務報告應再向本會辦理書面申報並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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