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四字第 09200018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2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32 條 (091.11.28)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投字第 1120149375 號
  • 要  旨:
    訂定投資人得依規定進行指數型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實物申購及買
    回
    

    全文內容:一  投資人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則之
                  規定,委託同一參與證券商於同日在同一帳戶買進指數股票型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 之受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合
                  ,或加計原持有、借券及前一日買進餘額之股票組合,進行實物申購
                  該受益憑證,並賣出該受益憑證;或於同日在同一帳戶買進指數股票
                  型基金之受益憑證,或加計原持有、借券及前一日買進餘額之該受益
                  憑證,進行實物買回該受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合,並賣出該受益憑證
                  表彰之股票組合。
              二  參與證券商以自營身分從事前項交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所定不得申報賣出其未持有之有價證券之適用。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62 期 4003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1 月 3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120149375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