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案件之 審核標準」 一 為審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案 件,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修正「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申請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案件之審核標準」 ( 如附件) 。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投資於國外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最 低淨發行總面額,依定型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 三 廢止本會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台財證四字第○九一○一五七八六一號 令。
附 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案件之審核標 準 一 為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審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以下簡稱投信公司) 申請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案件 ,特訂定本標準。 二 由投信公司自行審視適當時機,檢具相關書件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期會) 提出募集申請,證期會經逐案審查並洽 經中央銀行同意申請額度後核准。 三 投信公司最近一年未受證期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警告以 上處分者。 四 投信公司具備研究與投資海外有價證券市場之能力。 五 投信公司可藉由與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之合作關係,獲取全球投資之技 術以增進投資能力,提昇本國投信公司之國際化。 六 投信公司所申請募集之基金與現有基金投資範圍有所區隔,投資標的 亦屬適當。 七 基金之淨資產價值計算中,所涉外幣對新臺幣收盤價之匯率兌換部分 ,應能避免投資人因計算時點之差異進行套利交易。 八 投信公司能合理說明如何配合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發行公司之股 東會者。 九 基金投資地區如發生經濟或金融危機時,投信公司對上開投資風險具 備因應對策。 一○ 投信公司申請募集該基金額度具必要性與募集之可行性。 一一 投信公司最近一年從事基金之推介,未有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 臆測。 一二 申請書件除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外,發 行計畫應再記載相關事項 (附表) 。
附 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之基金發行計 畫 壹 本次募集計畫重要內容: 一 發行額度。 二 投資地區及範圍。 三 投資基本方針、策略、特色。 四 募集能力與經理能力。 五 預計募集時間及基金成立時之規模:如本年度亦有募集其他基金之計 畫者,應作全面評估並載明本年度各基金之預估募集時間表。 六 對公司及證券市場可能產生之影響及其效益之評估。 七 基金保管機構遴選標準與評估過程及結果。 八 債券型基金應再載明下列事項: (一) 潛在申購客戶之名單與申購金額及其變動風險之評估與管理。 (二) 投資標的與操作方式。 (三) 交易對象評估作業。 (四) 交易及交割管理作業。 九 海外投資應再載明下列事項: (一) 取得海外資訊之管道:除應載明取得即時資訊之方式外;如屬跨國 投資者,亦須載明取得各投資國家相關投資資訊之方式。 (二) 海外顧問契約之重要條款:除應提供所簽訂之海外顧問契約外,契 約中應載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資訊之內容、頻率及收費方式等 。 一○ 追加募集案件應再載明下列事項: (一) 開放贖回之日期及該日起至申請送件日是否屆滿二個月。 (二) 申請日前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 率及是否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貳 本次募集基金與公司已發行基金之比較: 一 投資地區及標的。 二 投資基本方針、策略、特色。 參 行銷方式: 一 最近募集三個基金之銷售經驗: (一) 該等基金成立時之規模及自然人分散情形。 (二) 經理公司及各承銷商之銷售單位及比例。 二 預計本基金申請成立時自然人投資分散情形。 三 本次承銷商及代理機構之遴選過程。 肆 本次募集 (追加募集) 發行計畫之必要性、可行性評估。 伍 截至申請日前一個月止,符合本基金投資標的之產業概況及估計可投 資家數。 陸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案件 之審核標準」之自我評估:對該標準第三點至第十一點之逐項自我評 估內容,如前揭發行計畫之內容已有敘明者,則可以詳見前述第○項 內容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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