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台證上字第 09200121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9 條 (086.06.10)
  • 要  旨:
    函轉有關證券商於執行實物申購、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得排除自營部
    門不得另外自行買進賣出同一標的股票限制之解釋函

    主 旨:函轉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有關證券商於執行實物申購、買回指
    數股票型基金時,如因其所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標的股票亦為該指數股
    票型基金之成分股時,得排除自營部門不得另外自行買進賣出同一標的股
    票限制之解釋函如附件,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二
    ○一二四二七四號函辦理。

    附 件: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台財證二字第0920124274號
    主 旨:證券商於執行實物申購、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如因其所發生之認購 (
    售) 權證標的股票亦為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成分股時,得排除自營部門不
    得另外自行買進賣出同一標的股票之限制,請 查照並轉知各證券商。
    說 明:一 依據 貴公司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台證上字第092010118
    6號函辦理。
    二 證券商因發行認購 (售) 權證避險需要而持有所發行認購 (售) 權證
    標的股票之數額限制,仍應依本會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 (八六) 台財
    證 (二) 第○三二九四號函辦理。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