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台證上字第 09501003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2、25 條 (095.01.11)
  • 要  旨: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提供股份供證券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者,應依證券交
    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辦理股權轉讓事前申報
    

    主 旨:為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提供股份供證券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者,應依證券
    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辦理股權轉讓事前申報乙案,本
    公司電腦申報系統訂於 95 年 3 月 1 日正式上線,請轉知所屬內部人
    知悉,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1 月 10 日金管證三字第 0
    950000258 號函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2 月 5
    日金管證三字第 0940000566 號函規定,內部人提供股份供證券承銷
    商辦理過額配售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辦理股權轉讓事前申報,轉讓後並應依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
    辦理持有股數變動申報。
    三、有關辦理過額配售之股權轉讓事前申報電腦系統,請逕至公開資訊觀
    測站 (siis.tse.com.tw) 「內部人事前申報作業」,點選「內部人
    預定轉讓持股過額配售申報」項目,並應依前揭金管證三字第 09400
    00566 號函規定,於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公告日輸入電腦申報系統,
    同時將前揭承銷之報紙公告連同轉讓持股申報書一併傳真至本公司 (
    FAX :02-81013038)。
    四、內部人提供股份供證券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者,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持有股數變動之事後申報作業時,因過額配售所
    轉讓之股數請填具於「其他市場轉讓」之欄位,並於備註欄註明係屬
    過額配售。
    五、隨文檢送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股申報書乙份供參,相關申報表格,
    請於證期局網站 (http://www.sfb.gov.tw) 上擷取。
    正 本:各未上市 (櫃) 之公開發行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各
    證券商、各證券承銷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博仲法律事務所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人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上市部、交
    易部、市場監視部、資訊服務部、稽核室、企劃部、電腦規劃部 (以上皆
    含附件)

    相關圖表:
  • 附件 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股申報書【過額配售】.DOC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8  月 1  日公告,
      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