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台證交字第 09200033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0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56 條 (091.06.12)
  • 要  旨:
    有關證券商對於代理多數投資人開戶及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應注意
    事項

    主 旨: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保護投資人權益,有關證券商對於代理多數投資人
    開戶及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主管機關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二○○○○六三
    五號函辦理。
    二 邇來證券交易市場發現有代理多數投資人開戶及交易者,於成交後發
    生違約交割之情事,甚或有提供營業處所及通訊設備由代理人接受委
    任下單交易,致發生投資人誤認該代理人為證券商業務人員,而產生
    交易糾紛之情事。
    三 證券商係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經 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許可事業
    ,證券商及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應本於誠實及信用原則執行業務,前
    揭交易方式顯與代理人委託買賣意旨不符,證券商自不宜接受此等代
    理人下單交易,若代理人為經 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解
    除其職務者,更應嚴加禁絕,以免其影響公司聲譽,並保障投資人權
    益。
    四 各證券商應加強內部控制作業,並杜絕提供前揭代理人相關配合之情
    事,爾後再有類似案件發生者, 主管機關將嚴予處分。
    五 重申各證券商每日對單一帳戶成交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 (含一千萬
    元,該項金額係指集中交易市場及櫃檯買賣成交金額之合計數) 以上
    客戶未曾申報或有異動之代理人資料,務請依本公司前九十年八月十
    七日台證 (九○) 交字第○二一八六五號函之規定確實傳輸本公司。
    六 本公司除將對前揭代理人相關異常情事加強查核外,並儘速研議將其
    有關規定納入「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